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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XX公司与陈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延民初字第21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明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延吉市XX公司,住所:延吉市北山街丹文XX。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XX。


被告:陈XX,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XX公司诉被告陈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延吉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6-06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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