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女,1960年3月14日,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站前XX。身份证号XXX。
法定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石岘镇荣华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杨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XX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杨鹏
书 记 员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