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X,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住址:延吉市XX。
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XX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已预交162元),由原告孔XX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书 记 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