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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延民初字第45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明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X,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住址:延吉市XX。


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XX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已预交162元),由原告孔XX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书 记 员 金英美


  • 2014-11-26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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