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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杨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崇州民初字第26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川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


本院在审理李XX诉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经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奎



书记员 王程瑶


  • 2015-04-20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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