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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昆山XX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昆周商初字第00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钮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康家路9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XX律师。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环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昆山XX公司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



书 记 员  邵XX


  • 2014-05-12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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