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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李X、石X、第三人葛X、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辰民初字第18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户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姜X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佟X,天津XX律师。


被告石X。


委托代理人户兆华,天津XX律师。


第三人葛X。


第三人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李X、石X、第三人葛X、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姜XX经本院通知,未按时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丁丁


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


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



书 记 员  于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4-10-17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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