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佟X,天津XX律师。
被告石X。
委托代理人户兆华,天津XX律师。
第三人葛X。
第三人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李X、石X、第三人葛X、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姜XX经本院通知,未按时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丁丁
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
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
书 记 员 于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