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原告王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同原告李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XX。
负责人李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户兆华,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X,天津XX律师。
原告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与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