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与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宝民初字第66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户兆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原告王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同原告李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XX。


负责人李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户兆华,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X,天津XX律师。


原告王XX、李XX、李XX、李XX、李XX与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



书 记 员  刘 斌


  • 2014-11-20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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