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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华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九法民初字第065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师争明,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坡区XX,组织机构代码:798XXXX0710-4。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华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对被告华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审 判 长 谭 炼


代理审判员 秦 崧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3-10-31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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