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师争明,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坡区XX,组织机构代码:798XXXX0710-4。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华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对被告华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审 判 长 谭 炼
代理审判员 秦 崧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