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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2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卜贤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XX,组织机构代码686XXXX6712-3。


法定代表人盛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昆山市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富民工业开XX(南XX),组织机构代码728XXXX0140-8。


法定代表人唐XX。


原告昆山XX公司诉被告昆山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6元,减半收取551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27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9788元,由原告昆山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6-19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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