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民)初字第432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先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已交纳)。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杨XX交纳。


审判员  傅XX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14-05-2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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