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已交纳)。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杨XX交纳。
审判员 傅XX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