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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民)初字第37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先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先龙、冯XX律师,被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准备在2014年10月举办婚礼,后发现双方价值观、生活习惯相差甚远,持续出现矛盾。婚后,原告向父母、朋友借款购买广粤路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原来协商好原、被告各半出资,但实际是原告一方出资大部分,被告甚至提出不出资。2014年3月,被告换了工作,突然提出分手,原告试图挽回,但被告态度坚决。原告多次发现被告下班时乘坐一男性开的私家车。双方感情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预订XX席的定X是原告父母给的,被告退还了定X1万元,要求返还。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3年9月29日购买,房屋价格139万元,首付44万元,贷款95万元,主贷人是被告,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房屋的购买是被告及家人操办的,原告父母向亲戚借款,然后汇入被告银行账户32.8万元,原告朋友杨X通过XX银行汇款给被告15万元,共支付了47.8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房屋商业贷款也是原告父母支付的,被告仅还了公积金贷款。离婚后,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扣除剩余贷款后,支付被告10%的房屋折价款。婚前原告母亲出资购买了苹果电脑一台,现在被告处,要求返还。被告处有玉镯两只,钻戒、铂金项链,铂金钻坠,铂金脚链、黄金手链各一件及原告母亲给被告购买手表款项,要求返还。原告处黄金项链是婚后购买,同意各半分割。广粤路房屋确实出租,租金用于归还银行房屋贷款及支付原告的租房租金。


被告陈X辩称,婚后发现原告好吃懒做,收入低,但花钱大手大脚,原告父母每月补贴其生活费,有时需要被告接济。婚前,原告承诺出资购房,但婚后原告一直在欺骗被告,原告家在大连,购房手续都是被告及父母办理的。2014年3月,发现原告对被告家人不尊重,经常吵架。被告没有和其他异性交往。现同意离婚。广粤路房屋是婚后购买,首付款中,定X2万元和尾款2万元是被告母亲支付的,其余40万元是原告父母支付的,应该视为对原、被告的赠与,贷款95万元,到2014年4月前,房屋贷款都是被告偿还的。2014年5月起,原告归还商业贷款,被告归还公积金贷款。对于原告母亲及杨X转账给被告的钱款没有异议,但多出来的钱款都返还给原告用做生活费。离婚后,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扣除贷款后,要求支付被告50%折价款。苹果电脑在被告处,是被告购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母亲给的购买手表的钱款,首饰亦没有。被告母亲给原告一条黄金项链,同意各半分割。婚宴定XXX店确实退给被告了,但定X本来就是被告母亲支付的。广粤路房屋出租租金在原告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未共同生活,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夫妻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合同,购买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总价139万元,首付44万元,银行贷款95万元,主贷款人为被告。2013年9月26日,房屋卖售人出具购房定X收据,言明收到被告母亲、被告购房定X2万元。2013年11月17日,被告母亲支付房屋契税13,900元。2013年11月18日,被告母亲支付中介费15,000元,2013年9月26日、29日、10月23日、29日,原告母亲冷XX通过银行汇入被告账户32.8万元,2013年9月26日,案外人杨X通过银行汇入被告账户15万元,共计47.8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购房手续由被告及家人办理。至2015年1月7日,银行贷款余额为925,198.70元。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157万元。原、被告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1月13日,系争房屋出租,租金每月分别为2,500元、2,600元,由原告收取,原告另在外租房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XX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中国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国XX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购房定X收据、签购单、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国XX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现就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可予照准。双方争议的苹果电脑,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各自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处的黄金项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退还的XX店定X1万元,双方均主张各自母亲支付,均未提供支付凭证,无论系哪一方母亲支付,均系对双方的赠与,应当各半分割。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在登记结婚的同一天购买,房屋权利人亦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房屋产权比例的分配上,本院将酌情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作出决定。离婚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居住,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被告主张分割系争房屋的租金,考虑到原告在系争房屋出租后,另行租房居住、归还房屋银行贷款、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该房屋租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返还被告处的金银首饰、购手表款,因被告否认,本案不作处理,待日后有证据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


二、现在原告处的黄金项链一件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苹果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XX店定X分割款5,000元;


三、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居住,房屋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16万元;


四、离婚后,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案评估费5,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逸


审 判 员  朱咏梅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15-03-27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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