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汉族,***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XX***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金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金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金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4,400元,由上诉人金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XX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齐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