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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诉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民)终字第13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先龙律师

案件详情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汉族,***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XX***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金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金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金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4,400元,由上诉人金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XX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齐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6-0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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