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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与周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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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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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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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蔡X,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XX,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周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蔡X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X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蔡X负担。


审 判 长  丁志保


审 判 员  陶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6-02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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