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XX,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周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蔡X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X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蔡X负担。
审 判 长 丁志保
审 判 员 陶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