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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诉徐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云商初字第12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耿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市XX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XX同仁居对面,现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青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江苏XX律师。


原告耿XX与被告徐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XX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耿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1-28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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