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市XX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XX同仁居对面,现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青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江苏XX律师。
原告耿XX与被告徐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XX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耿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