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XX。
诉讼代表人马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XX律师。
被告田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田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0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悦
书 记 员 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