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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田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铜民初字第005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XX。


诉讼代表人马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XX律师。


被告田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田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0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悦



书 记 员  闫丹


  • 2014-10-29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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