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邵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奕庆,浙江XX律师。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XX诉被告湖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XX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婷
书 记 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