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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湖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杭余民初字第18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奕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邵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奕庆,浙江XX律师。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XX诉被告湖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XX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婷



书 记 员 葛XX


  • 2015-07-24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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