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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中,精神出轨是否算过错。

  • 婚姻家庭
  • (2017)沪0112民初202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燕律师
房屋虽是婚后两人一起购买,但我们帮助杭先生积极举证,从他对房屋的贡献,以及其自己和其母亲外婆等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全方位论证房屋分割比例应是男方多分。最终使得在杭先生即时被录音精神出轨的情况下,依然多分。

案件详情

  杭XX和黄XX于2013年3月14日结婚,2016年11月21日经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在杭XX在杭州工作期间由吴XX居住,但房屋产权没有分割。2017年7月黄XX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要求分得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该房屋总价110万,系杭XX2013年1月26日支付定金十万元,次月28日再次支付房款49万元并和黄XX一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杭XX和黄XX两人名下。其中前述款项都来自杭XX的母亲上一套房屋变卖后的售房款。剩余房款由两人一起按揭贷款,杭XX是主贷人,黄XX每月的公积金部分自动冲抵之外,其他款项均由杭XX自己支付。截止开庭之日,尚有40万贷款没有还。

  庭审时黄XX提供了在杭XX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系双方关系破裂之时的争吵情况。黄XX诱导性问话并激怒杭XX,由杭XX在恼怒的情况下口不择言说自己就是精神出轨。杭XX提供了所有出资凭证,并提交了其一家多人名下无房屋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从房屋资金的来源来看,杭XX用婚前个人资产(其母亲给其的个人财产,他母亲转到他个人账户再有他转给上家)出资,对房屋贡献较大,且无其他住房,又考虑杭XX是主贷人,房屋不应该均分,但考虑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而杭XX精神出轨存在过错,综合酌定判给黄XX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房屋产权归杭XX,由杭XX支付黄XX90万元折价款。


  • 2017-07-27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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