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月日,原被告签订《车库合同》约定:一、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某小区的立体停车设备的采购、施工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二、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支付预付款 元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前进场施工,2016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四、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针对某某财富中心的《车库合同》,该合同也约定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前支付给被告预付款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但是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购买任何材料,未进场施工。
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系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过审理的证据,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
月日,原被告签订《车库合同》约定:一、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某小区的立体停车设备的采购、施工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二、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支付预付款 元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前进场施工,2016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四、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针对某某财富中心的《车库合同》,该合同也约定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前支付给被告预付款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但是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购买任何材料,未对某某小区进场施工,但是已经对某某财富中心进场施工,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原告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