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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楚X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 损害赔偿
  • (2016)云23民终9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显俊律师
在代理人的坚持下,二审法院部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详情

  上诉人李XX于2014年租住位于楚X市某小区 幢 单元 室的房屋。2015年 月 日下午某时左右,该小区
幢高压水管爆裂,水流入上诉人李XX租住的房屋,造成房屋被水淹。上诉人堆放在家中的部分酒外包装被水淹受损、墙角受损。2016年 月
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勘查、清点,李XX租住的房屋墙角有被水淹的痕迹,但是已被李XX进行了修整;电脑主机
台损坏,另有部分酒被水淹致外包装受损,李XX诉称的其他损失无法查明。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李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李XX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李XX经济损失 元的50%即 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
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自己的损伤系高压水管爆裂所致,有以其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其不公。

  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中,上诉人李XX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遗漏其住房内被水淹的财产还有衣柜、木床及床头柜、办公桌等。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一审认定的被水淹过的电脑主机及酒有异议,认为勘查地点与事发当天水淹现场不是同一个,不能确定所清点的酒是当天被水淹过的,电脑主机是如何损坏的也看不出来,对其余事实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X的损失客观存在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遗漏部分损失,因事发时未进行确认,现场勘验时也不在场,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不认可,现已无法认定,一审法院未认定不属于遗漏案件事实。

  另查明,上诉人李XX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数额,自愿确定损失为一审诉请损失的1/4,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协商确定损失数额,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征询鉴定机构意见因事发时间较长已不具备鉴定条件,鉴于上诉人李XX的损失客观存在且损失与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故对上诉人李XX主张的财产损失予以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合案件事实,违反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撤销。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楚X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楚X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李XX经济损失 元;

  三、驳回上诉人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6-12-30
  • 被上诉人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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