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为被告正式职工,已在被告处工作24年,2015年退休后,被告又将原告返聘回被告处上班,双方于2015年1月签订了《企业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9000.00元,同时为原告继续缴纳未满30年的医疗保险。起初被告一直按照《协议》履行。
但自2015年9月起,被告因经济陷入困难,停止向原告发放工资。截至2016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15个月的工资合计135000.00元,同时被告应当为原告一次性补缴未满3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54718.11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也没有了结果。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
1、由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 元并赔偿原告陈X垫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元。
2、案件受理费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