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胡X(女)于2012年1月6日与上诉人晋X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晋逐渐暴露出真实面目,不履行其义务,好逸恶劳,正常家庭生活无法保障,且脾气暴躁,经常对胡X实施家庭暴力,给胡X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地伤害,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早日解脱,无奈之下,胡X起诉至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5)郊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双方离婚。二、银行存款20000元归晋X所有,返还胡X10000元。原本以为这段婚姻就此可以落下帷幕,双方从此开始各自的生活,不料晋X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让胡X刚放下的心又重新吊了起来,本来毫无感情的婚姻生活已经让胡X心力交瘁,长时间的诉讼更是彻底击倒这个女人,为了早日脱离苦海,胡X找到了我,了解相关案情之后,我接受了他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1、夫妻感情破裂。2、银行存款2万元的分割。3、彩礼款及三金应否返还。针对问题一,我方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晋X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一张,以及之前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书。针对问题二,一审法院对20000夫妻财产的分割合情合理,晋X所述其已经全部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缺少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不应采信。针对问题三,双方结婚已达四年之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晋X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我们积极收集证据,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对方晋X提供的证据我们也提供了强有力的质证。
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6)晋04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尘埃落定,在我方的代理下,胡X不但结束了长时间的诉讼负累,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对于分割到的10000元财产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