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被上诉人苗X(女)与上诉人范X确认恋爱关系,相处半年之后,于200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8年8月21日,儿子范X某出生。自2013年起,上诉人嗜酒成瘾,因在外听信别人的流言蜚语,怀疑被上诉人对其不忠,常常在醉酒之后对被上诉人进行辱骂、生气闹事,甚至拿刀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2013年8月,苗X因无法忍受上诉人母亲对其的凌辱,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但为顾及孩子,被上诉人于2014年年初回到家中,但是范X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2014年8月苗X再一次带孩子离家出走,范X仍然对其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进行言语侮辱和人身攻击并在醉酒之后对苗X进行殴打,导致轻微脑震荡。无奈之下,2016年1月29日被苗X起诉至襄垣县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准许双方离婚;二、儿子范X某由被上诉人抚养,范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月至范X某18周岁止。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有的1套住房归上诉人使用,XX轿车归被上诉人所有,10000元的国债各占50%的份额;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231544.78元。判决作出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要求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毫无感情的婚姻生活如同一片死水,让被上诉人不堪忍受,好不容易盼到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让其捡拾起重新生活的信心,却因为范X的上诉,结果变得扑所迷离。怎样才能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尽快脱离这段婚姻的苦海,苗X是一筹莫展。无奈之下,苗X找到了本律师,希望我能做其代理人,帮其维护已经获得的诉讼成果,通过了解具体的案情后我接受了他的委托。
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围绕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的主要内容展开了准备工作。首先,能否从这段婚姻中解脱出来是该案的关键,对于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能否判决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我们重新整理和收集了证据,比如:范X对苗X进行殴打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相关照片恶言恶语人身攻击的短信记录等,毫无避讳的讲,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可以说说是绰绰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其次,争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本案的重中之重,这直关系到离婚之后苗X母子能否过渡到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中,针对一审举证的相关共同财产我们重新进了梳理,结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进行了充分的开庭准备。同时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认真具体的阐述了一审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面对充实的证据,清晰的法律依据,被告自知上诉的结果可能不会有太大改观,我方苗X也念及曾经夫妻名分,最终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晋04民终496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儿子范X某由被上诉人抚养,范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月至范X某18周岁止。三、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范X,范X支付苗X补偿款195000元。四、XX轿车归苗X所有,中国XX银行10000元的国债和50000元的理财产品归苗X所有。五、陪嫁物品归苗X所有。
可以看出,在我方代理下,二审的调解书几乎与一审一致,苗X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不仅摆脱了婚姻的苦恼,挣到孩子抚养权,也分得了与一审相差无几的夫妻共有财产,让其母子二人生活有了保障。至此,该案了结,不可谓不是一场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