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通过仲裁程序比私下协商多要回9万元

  • 劳动工伤
  • 沁劳仲调案字(2016)号第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帮助申请人足足多要回9万元赔偿。当事人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赵X2013年7月1日到A公司处工作,从事支护工方面的工作,与该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才得知被编为B公司人员),月平均工资8000元。2014年4月19日,赵X在煤层采区回巷正规循环结束后,综掘机在送电后立即运行,将正撤退到耙爪上的赵X绊倒,致使其右足受伤。事故后赵X被送往医院治疗55天后出院。2014年C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2015年9月8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已达6级伤残。这次事故对赵X造成了深深的伤害,用人单位A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2016年4月份支付赵X189483元之后拒绝任何赔偿,对于工伤事故造成六级伤残的赵X来说,这点赔偿无疑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无奈之下,赵X找到我咨询相关情况,并委托我为其代理人,帮助他处理赔偿相关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方开始着手申请劳动仲裁,首先为了最大化的保障赵X的利益我们将A公司和B公司一起列为被申请人。其次,针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开始逐一的核算和列举,查明:被申请人A公司之前支付的189483元仅仅是按照2013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赵X实际工资8000元明显不符,分别少支付66128元和136389元,另外对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8000元(8000×21)没有进行赔付。最后,因为受伤和处理工伤赔偿事宜,赵X来回奔波,花销巨大,仅车票就达55张之多,因此我方要求赔偿交通费5000元和鉴定费540元。综上,我们要求被申请人向我方支持赔偿375517元。

同时,我们把所有的证据重新梳理了一次,医院病历,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车票等为我们的诉求提供充足的论据,同时我们还调取了赵X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来证明其每月工资的事实。在做足了准备工作之后,我们也迎来了仲裁庭开庭,由于我方证据充实有力,也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申请进行调解,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赵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79483元,已支付189483元,再支付90000元。

本案下来,比赵X原来所得赔偿整整多出了90000元之多,让赵X喜出望外,直呼当初幸亏找律师走法律途径。九万元对在煤矿打工并且受伤的赵X来说本来就不是个小数目,再加上因为调解,执行相对容易,减少了许多诉讼负累,赵X对该次代理十分满意并再三向我致谢。

可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么重要,现实生活中,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于请律师解决问题更是心怀忐忑,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该案中如果赵X得过且过,不予深究,何来九万元的赔偿,如果没有法律的帮助,又怎样在利益争夺中抢占先机,法律之重要不言而喻!

  • 2016-05-13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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