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日,郑X驾驶晋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转弯过程中将杨X撞伤,事故发生后杨X被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9天后出院。经过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X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胸部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之后杨X多次就赔偿事宜找到对方协商,但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无奈之下,杨X决定向法院起诉,并找到本律师,委托我为其代理人。
首先针对该次诉讼被告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实际的调查和研究,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杨X的切身利益。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本案涉案车辆注册所有人为XX沁源**运输有限公司,本次事故驾驶司机郑X是张X雇佣的司机,涉案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和座位险,因此我们起诉要求郑X、张X、XX沁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公司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下来就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原告所受损失的计算了,(1)对于伤残赔偿金我们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算,即XX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69元*20年*11%=52951.8元,对于杨X事故前在城镇居住的事实也收集了大量证据,如:沁源县沁河镇城西村民委员会证明、租房合同等来证明杨X在县城居住的事实。(2)误工费:2015年居民服务业标准30467元÷365天*135天=11268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天*59天=2950元(4)营养费:50元/天*59天=2950元。(5)护理费:(3430+3275+3430)÷90*59=6644元(6)鉴定费2564元,(7)太原检查费2442元(8)太原检查住宿:835元(9)太原检查交通费744元(10)长治鉴定交通食宿费1000元(11)精神抚慰金3000元(12)财产损失:摩托车1200元,共计88548.8-7000=81548.8元。
为了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对于以上赔偿项目我们都开始积极的收集证据,如医院病历、入院证、工资表、劳动合同、各种费用的票据等。至此,对于诉讼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杨X是否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享受伤残赔偿金的待遇,庭审中对方也提出了强烈的答辩,对此,我方早有预料,诉讼前对证据的充分准备发挥了大作用,我方先后提供了沁源县沁河镇城西村民委员会证明、沁源县灵空山镇杆子坪村民委员会证明、沁源县灵空山镇杆子村村民委员会与沁源县公安局户口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原告杨X与其二女儿在县城居住的事实,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最后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沁民初字第34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杨X支付87318.8元,除去还掉被告张X垫付的7000元,几乎与我方的诉讼请求一致。
判决下来之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一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对于被告提起上诉我们也满怀信心,果不其然,经过审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民终1038号判决书,仅仅将赔偿由87418.8元改为86613.8元,减少了805元的住宿费。至此该案完结,杨X不仅获得了与我们一审要求几乎一致的赔偿,更是结束了这一段让他已身心疲惫的纠纷,杨X对于我的代理十分满意,并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老百姓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