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X在长治市某中学保卫科工作,2014年3月份,与原告閤X相识,后逐渐发展为较为熟悉的朋友。郭X曾以打伤校外学生为由向閤X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票据。2015年郭X偿还3000元后,剩余款项,閤X多次向起催要,郭X拒不返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閤X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接受代理之后,我们立马向对方送达了律师函,要求郭X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閤X支付17000元欠款,否则将承担因此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和个人声誉损失,还有可能进入司法失信人员名录对以后贷款等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同时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X返还借款。被告收到律师函未作出回应,也没有出庭答辩,我方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郭X出具的借款凭证,法庭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2016年11月8日法院下达了(2016)晋04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郭X立即归还原告閤X欠款17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閤X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X承担。该案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法院都作出明确的裁决,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喜出望外,充分认识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重大作用,并对我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对我帮助她解决这个长期困扰他的纠纷表示感谢。
民间借贷案件看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律师必须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才能更好为当事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