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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职务侵占30万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刑事辩护
  • (2016)晋0424刑初第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部分全部予以剔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张X,男,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屯留县检察院批准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屯留县检察院经过审查查明:2011年4月6日,张X在担任A乡A村村委会会计期间,以村委会名义从焦化公司领取占地迁坟款三十万元,未入村委财务账。1、2015年10月上旬,张XX指使本村村民张A伪造一支领条,内容为“今领到焦化厂搬坟款捌万元整,2011年4月22日”,将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张X虚构其叔伯兄弟张搬迁六座坟的事实,以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焦化厂搬坟款贰拾贰万元整,张X,2011年4月16日”的领条,将该2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据此,检察院向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职务侵占的罪追究张X的刑事责任。本律师受张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阅卷和向相关证人取证,我们就相关情况向法庭提交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被告人所涉嫌的第二笔(22万元的事实)指控中辩护人认为该指控存疑。该笔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要求,更不能对该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该笔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予以剔除。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发生的背景

  辩护人针对本案在屯留县在A村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了解到自从焦化厂2003年到A村选址落户征地迁坟开始后,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村内有关占地拆迁的事宜可谓乱象丛生,特别是迁坟款一路水涨船高,以至于村内过去占别人地只需要互相打招呼即可办理的事情发展到埋人下葬占地需要花几万元才能办妥,有的村民就开始讹诈焦化厂,半夜在自己的坟头或地里堆土堆,上面压上黄纸冒充坟头(这一问题通过辩护人对A村村民陈X等所取证据可以看出)。

  2、张X、张X兄弟在村南焦化厂所占区域有地。并且该占地款全部由张X领取。

  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我们非常确信张X、张X兄弟在村南焦化厂所占区域有地(该情况经过村民陈X等证实),所以不能排除张X全部领取了占地款后,张X向张X索要占地款无果的情况下私自堆土堆冒充坟头领取迁坟款的事实的存在。以至于焦化厂在施工是才有了张X拦住不让干活,才有陈X到张X家地里协调问题,最后焦化厂实在协调不下才派出张X的叔伯兄弟即本案被告人张X去协调工作,最后才有了张X碰巧遇到被告人张X去给张X送钱。辩护人认为这才是本案所涉22万去向的本来面目。也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解释平均每月一千多元收入,整天抽烟喝酒的张X在他兄弟张X该房时大方出手支援了6万元,2009年之前还养活本案证人王某怎么可能有积蓄6万元?即便有怎么可能全部借给别人。

  二、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认为应当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辩护人认为量刑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确定宣告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相适应。

  首先,在量刑的起点上应当结合事实部分将22万元部分的指控予以剔除,剩余的8万元才是本案量刑起点的界限《刑法》271条对于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2014年山西省高XX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其中有关职务侵占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因此,本案中被告人1万元以下部分应当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剩余7万元递增,以此确定基准刑。山西省高XX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第13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中被告张X完全符合以上情形。因此应当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40%。

  关于缓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本案中被告张X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较好、再犯罪的条件已经不具备,结合社区矫正完全能够起到重新做人的效果,达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目的,加上被告的年龄和身体状态判处缓刑完全符合条件。

  法庭在庭审中结合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认为公诉机关关于22万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该指控存疑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依法予以采纳。2016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24刑初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由于被告判决之前先行羁押,故判决下达之后即被取保出来。

  至此该案结束,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合理的维护。

  • 2016-10-15
  • 屯留县人民法院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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