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于2013年11月16日到XX公司处工作,从事清煤工工作,2016年8月4日2时许,刘X在1222轨顺槽煤溜眼栅栏处破矸作业时,被运行带出的矸石砸伤其左手。2016年9月5日,经过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长人社工伤【2016】1366号)申请人所受损害为工伤。2017年1月13日经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达十级伤残(长劳鉴委字【2017】2-93号)。
刘X后多次与XX公司就工伤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X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帮助其处理后续的索赔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我们向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XX公司依法支付申请人刘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360元、鉴定、检查费用584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59444元。
随后我们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因为我方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与被申请人XX公司达成了调解: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刘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整。仲裁庭下达了沁劳仲调案字(2017)第5号仲裁调解书。
由于是调解解决纠纷,对方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减去了不少诉累。通过我们专业的代理,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