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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欠款速度判决,维护当事人权益

  • 合同事务
  • (2017)晋0402民初4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迅速启动诉讼程序,本金加利息一并判决。坚决的打击老赖

案件详情

  2015年3月18日,牛X从李X处购买了一台二手豆苗设备,双方协商价格16000元。牛X于当天向李X出具了欠条:“今欠到李X豆苗设备款16000元整。归还日期2015年12月。欠款人
牛X
2015年3月18日”。后李X多次向牛X催要豆苗设备款,但牛X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李X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牛X归还该欠款,并委托本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事宜。

  为了顺利要回欠款,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牛X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6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随后,立即展开了诉讼事宜,向法庭提交了欠条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牛X立即支付原告李X货款16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本案的法律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说,我方要牛X归还欠款是事实清楚、与法有据。

  2017年4月5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17)晋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牛X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货款16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至。

  事实清晰、法律明确是该案取胜的关键,细致的代理工作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 2017-04-05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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