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称:2015年 月 日,被告白X在** 注册了 公司,并担任负责人。2015年 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在 酒吧喝酒,被告告知原告,其手上有个大型相亲活动,一场下来利润 元。原告只要出资,就可以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即 元,其他事宜均由被告负责,包括场地、人员工资等。事后,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 元用于相亲活动,期间原告觉得被骗,找被告要回投资款。经电话、微信沟通,被告愿意退还原告 元,但是,但是经常找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30000元,赔偿投资损失 元,承担证人出庭费用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白X答辩称:1、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原告原系被告所在公司的顾客,原告需要成立自己的公司,遂让被告在其公司工作,2015年 月 日,因筹建 公司的需要,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资金为 公司的需要购买了办公用品,现由于** 公司经营不善,部分办公用品还在被告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原告的妻子,原告系公司的监事。2、即使事实如同原告陈述的那样投资是存在风险的,不存在返还及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后认定:2015年 月 日,被告白X在** 注册了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2015年 月,原被告在 酒吧喝酒,被告邀请原告参与其举办的大型相亲活动,要求原告出资 元作为启动资金,活动结束后进行利润分成。双方商定后,原告将 元投资款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未举办该活动,也未将 元退还原告。
法院听取本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承担证人出庭费用的证据不足,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与承担证人出庭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