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9时05分,申X驾驶其实际所有的蒙11111号、蒙222挂号重型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在二广高XX922KM(襄垣服务区)处,与前方柳某驾驶的蒙33333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与公路设施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7月25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四大队第201XXXX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无责任。蒙11111号、蒙222挂号重型解放牌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申X,发生事故后已付的费用由申X支付,A公司为申X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次事故的所产生的权力义务由申X享有和承担。蒙11111号、蒙222挂号重型解放牌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在内蒙古投保,申X为该车在长治市投了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261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且两种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6日到2016年9月15日。事故发生后,申X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调解,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帮他进行索赔事宜。
由于汽车损失尚不确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蒙11111号、蒙222挂号重型解放牌半挂牵引车车辆修理费、工时费进行评估鉴定的鉴定申请,法院最终委托B资产评估公司对车辆修理费、工时费进行了评估鉴定,经过鉴定本次事故给原告申X造成的车损费用为124160元,在庭审中我们也及时的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017年6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16)晋04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35620元。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052元。
至此,该案结束,法院几乎支持了原告申X的所有诉求,这除了依靠律师与当事人紧密的协作、充分的准备以外,更多的需要有力的法律依据、充分的证据支持。不打无准备之仗,事先对案件进行细致的整理,才能在庭审中从容有序,全面高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