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2016年11年8日10时51分许,驾驶晋11111、晋222挂号车辆沿309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季春饭店路口段为躲避前方车辆,驶入超车道撞在同方向临时停车赵某驾驶的洒水作业车尾部,造成赵某、樊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过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负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场进行勘察后出具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扣除残值后定损金额为105159.49元。同时,本次交通事故给王X造成了施救费以及停运损失,双方对此无法达成调解。因此,王X找到本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统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对这次事故给王X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计算:1、车辆损失105159.49元。2、停运损失:4500元。3、施救费4500元。4、行政罚没款5000元。以上共计119159.49元。故我们随即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X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19159.49元,并承担因迟延履行赔付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施救费票据、行政罚没款票据、保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起保险纠纷由于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当中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2017年6月16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09659.49元、机动车停运损失险保险金4500元,共计114159.49元。案件受理费2783元,由被告承担2583元。
在与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王X及时的拿起了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诉讼不仅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也减少了与保险公司无休止的纠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