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6民初1210号
原告: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何丽君,浙江XX律师。
第三人: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第三人: 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第三人: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第三人: 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第三人: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某某,汉族,住某某。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君、第三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辩称:1.从程序上看,……2.从事实上看……3.从法理上看……4.从证据上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综上,原告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