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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泗民重字第3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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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族,居民,送达地址泗水县XX(泗水县盛世名门A14楼三单XX)。


被告王XX,××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山东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被告王XX不服,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济民终字第243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重审。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冯XX


  • 2015-02-02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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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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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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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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