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族,居民,送达地址泗水县XX(泗水县盛世名门A14楼三单XX)。
被告王XX,××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山东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被告王XX不服,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济民终字第243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重审。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