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3刑初128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美宏,广东XX律师。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提出积极退赃、坦白、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有退赃、坦白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