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与张XX、周XX于XX年XX月签订借款合同,张XX和周XX出具借条,借款数百万元,还款时间没有书面约定,只是口头约定为支付金钱后还款,签订借条后,曾XX即向张XX转款,两年后曾XX突然起诉要求张XX、周XX还款,被告张XX、周XX找到我们,我们了解以后,才知道,原来这款项其实不是借款,而是用来投标的,中标以后不需要还款,最终这个标是中的,而且曾XX还借此赚了近两倍的钱,只是当初借条并未写清楚,最后中标以后又没有去收回借条,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这个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其证据是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要求的,我们当时也考虑了很多种可能,但是当我们见到起诉状的时候,我们知道我们赢了,因为其并未请律师,但是肯定是问了很多律师的,原告知道诉讼时效的问题,而且还在法庭上表示,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但是他不知道合同形式有很多,有书面的,有口头的,而他们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虽然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但是他自己写的起诉状内容里面承认了他们当时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且那个时间开始起诉诉讼时效,已经完全超过两年,期间并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最后在法院释明后,原告撤诉。
法院最后做出裁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曾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