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余万公司借款,公司股东之间签署的投资清偿承诺书,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过庭审最终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公司及公司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律师作为被告之一的代理人发现原告部分借款都是打入其中一个股东私人账户,有200余万系打入公司,而该股东与原告系亲姐弟,公司财务和公章都是该公司在管理。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与我公司股东恶意串通,且认为《投资结算报告》并非债的加入和债务转移,提出我的委托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打电话告知我原告已经撤诉。全案获得胜诉,我的委托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