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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7)豫0108民初8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俊峰律师
指导原告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正是因为证据材料充分,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03年元月,贺X在张X处打工,一年多后,贺X在张X欺骗下与之同居。2006年5月8日生育儿子张X豪,2011年6月25日生育女儿张X瑶。2013年1月23日,贺X、张X登记结婚。张X酗酒、脾气暴躁,多次对贺X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年龄差距巨大,双方早已分居。2015年贺X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贺X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也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X豪由张X抚养,张X瑶由贺X抚养。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2017-08-11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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