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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云23刑初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显俊律师
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采纳,严格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案件详情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与被害人徐X系工友。 年 月 日下午 时许,二人在
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徐X就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X发生打斗,黄X争抢出头把致徐X倒地,并用拳头打徐X脸部,抢过徐X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X头部等部位,后被其他工友拉开。徐X被其他工友扶在床铺上休息,黄X随后收拾衣服作出返回老家。
月 日上午 时许,徐X因伤势过重被送往 医院救治,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X死因为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月 日黄X在家中得知徐X死亡后,在
派出所投案。

  指控上述实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X亦有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主管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拳头、锄头把击打徐X致其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X判处有期徒刑 年以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徐X诉请判令被告黄X赔偿经济损失 元。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未提出异议,辩称是辩护人先挑衅他,才伤着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黄X具有自首情节;2、黄X无前科;3、被害人有一定过程;4、黄X家庭贫困。建议对黄X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与被害人徐X系工友。 年 月 日下午 时许,二人在
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徐X就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X发生打斗,黄X争抢出头把致徐X倒地,并用拳头打徐X脸部,抢过徐X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X头部等部位,后被其他工友拉开。徐X被其他工友扶在床铺上休息,黄X随后收拾衣服作出返回老家。
月 日上午 时许,徐X因伤势过重被送往 医院救治,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X死因为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月 日黄X在家中得知徐X死亡后,在
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X因琐事与被害人徐X发生争吵,徐X从床边拿了根锄头把与黄X发生打斗,黄X争抢出头把致徐X倒地,并用拳头打徐X脸部,抢过徐X手里的一根锄头把击打徐X头部等部位致徐X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被害人徐X先拿锄头把击打被告人黄X,被害人徐X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犯罪后主动到
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情节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被害人徐X亦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综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
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被告人黄X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徐X造成了物质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应结合本案实际判处。据此,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第 条第 款、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刑期从 止)。

  二、被告人黄X赔偿附带民事被告人徐X、徐X物质损失 元(限判决生效后 天内付清)。


  • 2017-09-2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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