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诉称: 年 月 日原告经第三人某某公司宣传介绍,决定购买被告邓某于 年 月 日全权委托第三人某某公司出售的、自己位于 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安置小区 、 号地 单元 室的房屋,双方约定第三人某某公司有权代被告邓某签订买卖合同,代收购房定金。原告欧XX于 年 月 日、 日通过现金方式向第三人某某公司共支付 元定金,该定金系某某公司代邓某收取,并分别出具了收据。后原告欧XX查证,第三人某某公司代被告邓某宣传并出售的“ ”楼盘开发商不具有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的法定资质及未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该商品房在某某公司代邓某销售时作虚假宣传,该房屋实际系二手房,该房屋没有相应的建房手续,属于回迁房,并且系私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并且房屋整体加盖了一层。原告欧XX意识到相关权益被侵犯后,多次于被告邓某交涉,要求返还已交定金,但是被告邓某及第三人都不予理睬,原告欧XX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及第三人某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欧XX购房定金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邓某承担。
被告邓某辩称,首先,本案实际已经由( )云 民初 号民事判决作出了处理,原告欧XX以相同的诉请,相同的标的再次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起诉。其次,也不敢最终未签订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欧XX在两次交付定金后,不与被告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请求法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欧XX的诉请。
第三人某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邓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根据庭审和质证,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欧XX欲向被告邓某购买“ ” 栋 单元 室房屋,第三人某某公司于 年 月 日、 日代邓某收取了原告欧XX定金 元。
另查明,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告邓某全权委托第三人某某公司出售位于 市 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安置小区 、 号地 单元 层 室房屋,约定第三人某某公司有权代被告邓某签订买卖合同、代收购房定金等,被告邓某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并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代某某、黄X,代某某、黄X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取得该套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某返还原告欧XX定金 元;
二、驳回原告欧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某承担 元(未交),由原告欧XX承担 元(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