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诉称,2013年1月3日18时40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所属*路公交车的过程中,在西XX因司机李*遇前方突发情况,紧急刹车,将原告摔伤。原告认为该次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被告公交*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如下费用:医疗费12037.47元、护理费7705元、营养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残疾赔偿金145876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24955元、交通费3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633.7元、伤残器具辅助费198元、精神损害补偿金15000元,以上共计2327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交*分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对原告诉求中的各项费用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所属的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因紧急刹车致原告受伤,且被告认可事发时该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医疗费一万二千零三十七元四角七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五十元、护理费五千一百零五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十四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元、误工费二万四千九百五十五元、交通费二百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万七千六百三十三元七角、残疾辅助器具费一百九十八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一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尚*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