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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盗伐林木案刑事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7)云2301刑初2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显俊律师
在本人的努力下所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均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只是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 年 月
日,被告人陶XX、黄XX(另案处理)、黄X乙(另案处理)萨满人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阱盗伐云南松X株,砍伐成原木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倒卖给某某市某某社区A木材加工厂,折合林木蓄积 立方米。

  2、 年 月 日,被告人陶XX、黄XX(另案处理)、黄X乙(另案处理)萨满人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阱盗伐云南松Y株,砍伐成原木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倒卖给某某市某某社区B木材加工厂,折合林木蓄积 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陶XX两次盗伐林木共C立方米。公诉机关对所指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陶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陶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也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针对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陶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陶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XX两次盗伐林木面积相对较小,且其母亲长期患病在家全天需要人照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陶XX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 年 月 日,被告人陶XX、黄XX(另案处理)、黄X乙(另案处理)萨满人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阱盗伐云南松X株,砍伐成原木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倒卖给某某市某某社区A木材加工厂,折合林木蓄积 立方米。

  2、 年 月 日,被告人陶XX、黄XX(另案处理)、黄X乙(另案处理)萨满人到,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阱盗伐云南松Y株,砍伐成原木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倒卖给某某市某某社区B木材加工厂,折合林木蓄积 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陶XX两次盗伐林木共C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陶XX 年 月
日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先后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小学及某某镇某某中学上学,后辍学在家务农。实施本案指控犯罪行为时及受审时均未成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陶XX的供述及辩解、黄XX、黄X乙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陶X甲、李XX、李XX、郎某某、郑某某、谢XX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某某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出具的复函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XX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伐蓄积为X立方米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陶XX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陶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第 条 款、第 条第 款、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缓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 2017-10-30
  • 楚雄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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