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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方延迟付款,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合同事务
  • (2017)鲁0686民初16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基伟律师
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与第一被告为长期合作伙伴,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均出具书面担保责任书对第一被告的有关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起诉第一被告时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将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催促三方及时清偿有关债务,最终得以顺利解决。

案件详情

  2016年03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就第一被告经销原告预涂膜产品业务签署《经销合同书》。《经销合同书》约定:第一被告应在每个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出日起90日内结算货款;第一被告应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的全部货款。第一被告如不按约定结算货款,原告有权停止发货并按10%年利率计收利息。

  截至2016年11月13日,第一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累计884085.94元。后经协商,2016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XXXX塑胶有限公司还款计划》,该计划书中载明如下事宜:1)第一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的货款总额为884085.94元;2)第一被告出具如下还款计划:2016年11月15日,第一被告对公账户汇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6年12月25日前,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184085.94元整。但第一被告并未依约还款,截至2017年6月26日,第一被告拖欠货款本金为304085.94元。目前第一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恳请法院判定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

  第二被告杨XX(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巢XX(以下简称第三被告)均为第一被告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人民币39.5万元、10.5万元。2016年3月22日,由第三被告代第二被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书载明: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与原告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应当由第一被告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而第三被告以书面保证的方式承诺对第一被告的有关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我方要求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依据。

  原告在2017年6月在烟台市XXX市法院起诉后,三被告与原告联系后积极偿还了上述欠款,后原告依法撤诉,现在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 2017-08-09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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