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如何合理规避诉讼时效风险

  • 交通事故
  • (2017)鲁0685民初13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基伟律师
本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发至起诉时已超三年,按照2017年之前的法律规定,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代理律师提出如下方案:一、当事人最后一次就医治疗的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时效应当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计算;二、收集跟保险公司或者驾驶人协商的证据,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三、伤者为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伤情适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等有关费用。经过努力,从立案到结案不足60天时间,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案件详情

  2013年11月28日,被告刘XX驾驶鲁丫XXX沿金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与横过金晖路的原告身体相撞,致原告受伤。后经招远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的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原告先后在招远市中医院、烟台市口腔医院诊治,最近一次治疗时间是2017年2月15日。事故发生后,多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并委托律师办理诉讼事宜。

  本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发至起诉时已经三年半的时间,按照2017年之前的法律规定,本案已经远超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的人员告知当事人已经无法理赔,可以起诉不过已经过期,无法主张权利。当事人跟代理律师联系后,代理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解答分析,并提出如下方案:一、当事人最后一次就医治疗的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按照法律规定,时效应当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计算;二、收集跟保险公司或者驾驶人协商的证据,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三、伤者为未成年人,无法主张误工费但是可以根据具体伤情适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等有关费用。

  最终,经过代理律师跟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鲁丫XXX车主刘XX积极沟通,最终鲁丫XXX车主刘XX跟保险公司均同意了原告提出的有关调解方案,本案得以顺利解决,从立案到结案不足60天时间,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法律规定: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2017-06-20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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