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何XX乘被告李XX驾驶的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 街沿 线往 方向行驶, 时 分许,行使至 线 路段时,遇陶某某驾驶的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装,造成何XX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 县腘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第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何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陶某某驾驶的
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凭证号为: ,在投保有效期内。何XX的伤经
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髋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膝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4、膝盖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5、左膝部内外侧半月板损伤;6、左膝部隐匿性腘血管损伤;7、轻度贫血;8、左大腿上段压疮;9、肺部感染并胸腔积液;10、左下肢雪栓。何XX受伤后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到某某州中医医院、某某军区总医院、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
天(至 年 月 日),期间在某某县医院支付检查、治疗费 元,某某医院支付住院费 元、门诊费 元,某某军区总医院支付住院费 元,门诊费 元,某某医院支付住院费
元,购买轮椅费 元, 街送 县医院和某某县医院转院至某某州中医医院的救护车费及过路费 元、已提供票据的车旅费( 张) 元,住宿费
元。何XX出院后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左膝关节功能丧失构成 级伤残;2、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伤残构成 级伤残;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
元、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复查费 元;4、务工期 天、护理期 天、营养期 天。支付鉴定费 元。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定残日为 年 月 日,何XX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何XX于 年 月 日再次到某某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 元,为此何XX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由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何XX医疗费 元、伤残赔偿金 元,合计 元。二、由李XX赔付何XX医疗费、鉴定费
元,扣除已支付的 元,现实际应再付 元;由陶某某赔付何XX医疗费、鉴定费 元,扣除已支付的 元,现实际应再赔付 元。
判决作出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计算护理费用错误、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按
天计算,保险公司无法判断何XX的伤残情况,住宿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向某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陶某某以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赔偿比例认定错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在于何XX乘坐车辆的驾驶员,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何XX以一审判决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对何XX的经济损失认定错误为由上诉。
某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