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帮助原告追回房款41万元

  • 合同事务
  • (2017)晋0431民初4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被告耍赖避而不见,通过诉讼,逼迫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顺利追回房款41万元

案件详情

  2012年10月7日周X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周X认购位于沁源县胜利街南端东XX**小区34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周X按时交付房款。2013年底14年初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沁源县住建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2014年1月8日周X经开发商协调与中国XX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中国XX以分期的形式借(贷)款本金23万元。

  后开发商发现周X购房后并未及时进行装修和入住,其管理人员王X即开始与周X进行接洽协商其公司代周X将房屋另行出售,并承诺第三方购买该房屋后立即将房款410671.80元支付给周X。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周X到中国XX全部清偿了贷款,并委托开发商到沁源县住建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注销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开发商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高X,且据周X了解第三人已经以本金加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开发商,且开发商与第三人高XX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沁源县住建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后周X多次找开发商以及王XX协商办理返还房款事宜,均避而不见,至今仍无任何消息。周X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接受周X委托之后,我们抓紧时间收集证据,包括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到银行调取相关转账的凭证,并及时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我们的证据。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对案件事实表示认可,2017年11月16日,在沁源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并下达了(2017)晋0431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周X房款415000元,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15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0.5元,由周X负担。

  至此,本案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束,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久催欠款无果的周X表示出对我们代理工作的极大肯定。


  • 2017-11-16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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