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6)湘01民终57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卫东律师
伤者在工地上受到工地方租赁的吊车砸伤,伤残八级,找工地协商,工地只愿出12万,后伤者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本人仔细研究证据后,认为吊车车主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责任,同时工地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确定按两步诉讼的方案进行。这个案件是其中的一个方案,最后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判决吊车保险公司赔偿20.2 万元,多了8.2万元。同时工伤的另一案件最后调解结案,工地另支付9万元,总计伤者多赔偿17.2万元。

案件详情

  汤X自2013年10月起在京港澳高XX**黎托段改造项目第二标段项目进行钢筋工施工作业。该项目部租赁了罗X的牌照为湘A×××××的吊车在工地进行作业。2014年11月11日,罗X驾驶湘A×××××吊车在工地吊卸一捆钢材时,由于起吊时吊钩重心未与钢材重心重合,钢材砸向挂钩的汤X,导致汤X受伤。汤X伤后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入院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出院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共住院121天。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为:1、一月后来院复查;2、扶拐下地行走,患肢不可过度负重;3、全休三月,加强营养;4、不适随诊。汤X医疗费用为73142.99元,该费用由罗X支付。2015年3月12日,汤X向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2015年3月25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临鉴字第3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汤X本次损伤目前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12月28日,汤X向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其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评估。2016年1月5日,向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临鉴字第2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汤X本次损伤后,预计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2000元,误工时间评定为10个月,伤后需一人护理5个月。湘A×××××号汽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罗X,该车为起重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罗X为该车在人保长沙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罗X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根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罗X的驾驶证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没有进行审验,但该段时间前后均进行了审验。另罗X具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日期从2013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另查明,汤X系农业家庭户口,汤X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京港澳高XX长沙黎托段改造项目第二标段工作,并进行过暂住登记。汤X之子汤*博于2004年12月12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汤X母亲梁再香于1951年10月24日出生,共育有两个儿子。汤X在住院期间未请外来陪护,由其妻子照料生活。


  • 2016-10-28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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