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为了经营 地区的 业务, 公司在云南全额投资设立了云南XX公司, 地区的 业务,则由李XX设立了全称为云南XX公司
分公司,陈XX在 设立了 站点,承接云南XX公司 分公司派送的 地区的 公司的 业务。 分公司负责人原为李XX, 年 月 日,李XX将
分公司的所有经营权转让给范XX负责经营,并由陈XX、李XX、范XX共同协议约定自 年 月
日止,李XX与陈XX涉及的协议及义务往来费用终止,并结算后结清。李XX与陈XX涉及协议由范XX继续完成,即自 年 月 日起, 分公司转由范XX负责。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陈XX共为 分公司办理派送的 业务 件,按约定陈XX应得劳务报酬 元,但
分公司并未将此款支付给原告陈XX。后原告陈XX索要未果,遂向某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云南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日内支付陈某人民币
元, 云南XX公司因不服判决以云南XX公司与李XX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独立经营、自主用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云南XX公司 分公司是由云南
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的。因经营
业务需要先证后照,因此李XX在办理独立的经营资质期间,我司先给李XX挂靠,并开通业务系统,进行试营运。并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所诉的云南XX公司
分公司由李XX设立,事实上李XX经营期间所得收入也均由其个人享有,从未纳入到云南XX公司 分公司的交易收入中,后期在 年 月 日李XX将“ 范围”内的
经营权转让于范XX,也是由其自行寻找受让方范XX,转让的经营收入也由李XX个人享有,并非交由云南XX公司 分公司。因此,李X经营的 范围的
业务是其个人行为,李XX不能代表公司运作相关业务,陈XX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发生的业务直接与上诉人进行结算,其提交的结算清单上诉人也没有加盖公章确认过为由向某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某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