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借款期限截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还款,被告都拒绝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刘X未按时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原对上诉事实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证明。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被告违约。原告与被告的借条中约定,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应该承担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原告律师认为被告逾期还款已达半年之久,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借款,但是被告并至今未还款,原告要求百分之十的违约并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00元、违约金556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