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7时许,李X驾驶冀11111、冀22222挂号车辆沿省道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4线王家庄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外,造成车辆损坏、三者财产损毁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平顺县交警大队认定,李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冀11111、冀22222挂号车辆的所有认为A运输队,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含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除污费用)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A运输队就赔偿事宜多次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均借故拖延,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运输队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对本次事故给A运输队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统计,本次事故造成损失:1、冀11111车辆损失57600元,冀22222车辆损失31271元。2、吊车费、拖车费20000元。3、除污费8600元。4、赔偿土地损失20000元。5、路产赔偿1488元。6、货物赔偿50217元。7、赔偿XX公司44285元。根据以上项目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A运输队各项损失共计233461元。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供了李X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施救费票据、公路赔偿通知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7年12月14日,经过审理,平顺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A运输队保险金224203.63元,诉讼费6439元,减半收取3219.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3029元。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几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通过诉讼及时的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A运输队的积极肯定。